《普通包裹服务协议》

一、寄件人交寄包裹时,须与收寄人员当面验视内件并眼同封装。

二、禁寄和限寄物品

1.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2.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 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国家关于禁止寄递物品的规定见《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三、国内限量寄递物品,按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寄件人匿报、错报邮件内件名称,违章夹寄禁寄物品,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担负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寄件人认为内件为重要物品的请办理保价服务,交寄保价包裹时,应根据实际价值填写保价金额,最高限额为10万元。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1%收取,最低收取1元。

六、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或全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照保价金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七、未保价的给据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收资费的三倍。

八、属于下列情况的,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寄递的物品违反禁限寄规定,被监管部门依法没收,或者经邮政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销毁或抛弃的。

2.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给据邮件损失。

3.由于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4.由于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的过失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

5.除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6.按照规定手续已妥投,事后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或损毁的。

7.查询人自交寄给据邮件之日起有效查询期内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8.因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或逾限,对寄件人或收件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担负赔偿责任,也不担负赔偿实物的责任。

九、各类邮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邮件,按照寄件人在包裹交寄单、详情单上标注的声明处理,没有标注的,退回寄件人。

1.收件人地址书写不详或错误。

2.原书地址无此单位或收件人。

3.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

4.收件人是已经撤销的单位,且无代收单位或者个人。

5.收件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代收人。

6.收件人拒收邮件或拒付应付的费用。

7.邮件保管期满收件人仍未领取。

8.因其他原因无法投递。

十、邮件的受理查询有效期为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

十一、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用户不能正常接收短信的,邮局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规章处理。

十三、您同意遵守中国邮政官方网站所公示的隐私政策(https://dey.11185.cn/web/#/privacyClause)及其不时修订的内容,同意中国邮政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政策的规定处理您提供的运单信息。在使用我们的服务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本隐私条款,特别应重点关注我们以粗体/下划线标识的条款,在确认充分理解并同意后使用我们的服务。如果您不同意本隐私条款的任何内容,您可停止使用我们的服务。当您使用我们提供的任一服务时,即表示您已同意我们按照本隐私条款来收集、处理、存储、使用、共享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