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邮件服务协议》

1.本服务协议经寄件人勾选后,即成为寄件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协议。本协议仅在寄递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即日专递邮件、标准快递邮件国内快递包裹邮件(以下统称“邮件”)时使用。

2.寄件人交寄邮件,应如实提供以下事项: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寄件人应当如实申报所交寄的邮件内容,应准确、详细填写(打印)各项相关内容,不得对所填写(打印)的内容进行涂改。因虚假申报(或涂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寄件人自行承担。承运人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承运人不予收寄。

3.寄件人对交寄的邮件应采用适于运输的足以保护邮件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因寄递物品本身或其包装破损,致使其他邮件、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身伤亡的,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4.承运人有权依法验视交寄邮件内件,寄件人拒绝验视的,承运人不予收寄。寄件人不得寄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止寄递物品。寄件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运输的特殊规定。因交寄邮件为(或含有)禁止或限制寄递物品被查扣或变更配送路线,导致其他邮件时效延误或价值丧失,或给承运人、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5.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即日特快专递邮件及标准快递邮件寄件人单件交寄物品价值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国内快递包裹邮件单件交寄价值不超过2万元。请对交寄物品保价以保全物品价值。贵重物品或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交寄物品应事先声明并请选择保价服务。承运人无审核交寄物品价值的能力和义务,承运人按交寄文件、物品的声明价值保价,声明价值在300元(含)以内的,保价费按1元收取;声明价值超过300元的部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即日特快专递邮件、标准快递邮件保价费率为0.5%,国内快递包裹邮件保价费率为1%。寄件人应如实申报寄递物品实际价值,诚信保价,理赔时提供相关价值证明,超额保价部分无法获得赔偿,承运人退还超额保价的费用。

6.因承运人原因发生邮件丢失、内件短少、损毁、或邮件传递时限超出承运人承诺时限标准的,承运人将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1)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保价邮件除外)。

(2)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

(3)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毁,签收人签收时未提出异议的。

(4)因寄件人或收件人过失以及所寄物品本身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5)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

(6)用户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7)任何由于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等原因造成其他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

(8)超过寄递限额以上部分的损失。

7.因承运人原因造成邮件丢失、短少、损毁或延误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1)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同时退还已收取的基本资费。

(2)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六倍;如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损失,请根据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同时退还已收取的基本邮费。

(3)邮件发生延误的,以承运人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退还已收取的基本资费。

(4)一票多件邮件的赔偿按与协议客户签订的协议执行。

8.寄递物品实际价值是指其本身的价值,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未来预期价值、特殊商业价值等任何间接价值。已按实际价值或声明价值获得赔偿的邮件,其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在理赔后即按比例转移至承运人所有。

9.寄件人或其指定付款人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或其他任何理由拒付寄递费用。寄件人可选择不同的付款方式,收件人或其指定付款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寄件人应当支付本邮件寄递费用。寄件人、收件人或指定付款人不支付寄递费用的,承运人对邮件依法享有留置权。

10.无法投递的邮件,若无法联系到寄件人,或寄件人不作出明确指示的,承运人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邮件进行处理。

11.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承运人有义务配合相关国家机关对邮件进行检查及处理。

12.确认计费重量:以邮件经包装后的实际重量(毛重)与其体积重量相比较,取其大者。

13.用户可自邮件交寄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查询。

14.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15.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为反映有关法律的变化以及承运人服务内容的变动,承运人可能会适时更新本服务协议,并将修订后的版本发布本页面,请勾选本服务协议并仔细阅读,本服务协议及其更新版本自发布之日生效。

17.您同意遵守中国邮政官方网站所公示的隐私政策(https://dey.11185.cn/web/#/privacyClause)及其不时修订的内容,同意中国邮政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政策的规定处理您提供的运单信息。在使用我们的服务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本隐私条款,特别应重点关注我们以粗体/下划线标识的条款,在确认充分理解并同意后使用我们的服务。如果您不同意本隐私条款的任何内容,您可停止使用我们的服务。当您使用我们提供的任一服务时,即表示您已同意我们按照本隐私条款来收集、处理、存储、使用、共享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