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寄件人认为内件为重要物品的请办理保价服务,交寄保价包裹时,应根据实际价值填写保价金额,最高限额为10万元。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1%收取,最低收取1元。
2、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或全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照保价金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3、未保价的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收资费的三倍。
4、属于下列情况的,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寄递的物品违反禁限寄规定,被监管部门依法没收,或者经邮政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销毁或抛弃的。
(2)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给据邮件损失。
(3)由于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4)由于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的过失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
(5)除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6)按照规定手续已妥投,事后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或损毁的。
(7)查询人自交寄给据邮件之日起有效查询期内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8)因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或逾限,对寄件人或收件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担负赔偿责任,也不担负赔偿实物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