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即日特快专递邮件及标准快递邮件寄件人单件交寄物品价值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国内快递包裹邮件单件交寄价值不超过2万元。请对交寄物品保价以保全物品价值。贵重物品或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交寄物品应事先声明并请选择保价服务。承运人无审核交寄物品价值的能力和义务,承运人按交寄文件、物品的声明价值保价,声明价值在300元(含)以内的,保价费按1元收取;声明价值超过300元的部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即日特快专递邮件、标准快递邮件保价费率为0.5%,国内快递包裹邮件保价费率为1%。寄件人应如实申报寄递物品实际价值,诚信保价,理赔时提供相关价值证明,超额保价部分无法获得赔偿,承运人退还超额保价的费用。
2.因承运人原因发生邮件丢失、内件短少、损毁、或邮件传递时限超出承运人承诺时限标准的,承运人将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1)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保价邮件除外)。
(2)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
(3)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毁,签收人签收时未提出异议的。
(4)因寄件人或收件人过失以及所寄物品本身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5)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
(6)用户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7)任何由于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等原因造成其他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
(8)超过寄递限额以上部分的损失。
3. 因承运人原因造成邮件丢失、短少、损毁或延误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1)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同时退还已收取的基本资费。
(2)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六倍;如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损失,请根据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同时退还已收取的基本邮费。
(3)邮件发生延误的,以承运人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退还已收取的基本资费。
(4)一票多件邮件的赔偿按与协议客户签订的协议执行。